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8号)
《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区域创新体系,引导、鼓励、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全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产业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云南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省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搭建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其主要业务包括:
(一)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和咨询服务。
(二)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以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工业设计、软件设计等服务。
(三)培训交流。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人才、知识产权、标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展销等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