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自主选择,自行决策。中标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
--先予偿付,再行追偿。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适用范围
(1)本试点方案现阶段仅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相关规定的中标供应商。
四、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中标供应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全程监管;
(3)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自筹不少于10%的履约资金;
(4)企业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
(5)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操作流程
(1)信息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且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融资担保,同时附上相关担保机构和银行的联系方式。
(2)融资担保申请。有融资担保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上的信息,填写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二)。
(3)银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同意贷款的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递交给担保机构。
(4)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分别递交银行和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在收到上述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合同并递交银行。
银行在收到保证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放贷款。
(7)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应商付款,付款资金应进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8)违约代偿。如供应商未如期偿还贷款,担保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银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六、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