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年费率0.8% 优惠费率收取保费。
3.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4.各市级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市财政局将督促其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财政局将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促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为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有关精神,在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为规范有关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政府采购融资担保
本试点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担保机构为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