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12]54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中标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
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范围和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首先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
试点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库〔2011〕124号文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