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审批;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三)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有关形式、内容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窗口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行政许可申请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审核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
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
7、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11、无职业证明;
12、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
13、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
(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和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