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办牵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和风险处置,按要求定期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市金融办、区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区金融办会同工商分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区金融办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测评;区金融办会同公安分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岗位准入与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将受到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者要及时进行整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变动与股权变动必须事先报批,其中股权变动必须事先向区金融办申请,经推进小组预审后,向市金融办报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对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恶意收贷、超比例融资等违法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五)推进小组视情况委托相关银行代理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工作。监管代理银行应向推进小组提供监管代理服务,建立必要的业务管理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变动情况、业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发送违规警示信息;经授权,在必要情况下中止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业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业务辅导和培训服务。
七、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资金来源和运用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不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上报有关情况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由推进小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