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向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指导并协调解决。
(四)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改造为相关商业银行。
五、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原则上在徐汇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七)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
(一)由推进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