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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三是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四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区金融办为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筛选本区的试点对象,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二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批准程序

  (一)设立

  在本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主发起人向区金融办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由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推进小组预审。

  推进小组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预审意见,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经市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通过市金融办验收后,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

  (二)变更

  小额贷款公司如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规定的变更事项需报区金融办初审。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推进小组预审。

  推进小组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预审意见,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参照设立的流程执行。

  四、扶持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二)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中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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