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徐汇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简称“推进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工商分局、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分局、公安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