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应当对区工商分局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审批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5.申请材料补正
区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以及补正材料通知书反馈区工商分局。
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二)审查与决定
区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各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审批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后一前置审批部门和区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前置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前置审批部门审批证件复制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审批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自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并自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后一前置审批部门和区工商分局,并自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后一前置审批部门和区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前一前置部门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并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2)区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证件复制件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审批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区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工商分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区工商分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区工商分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
(3)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税务分局,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4)区统计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量技监局的代码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制发统计登记证,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5)区税务分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量技监局的代码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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