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下联动,形成机制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条线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断研究完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同时要积极向上级请示和汇报有关工作进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性机制,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附件:《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徐汇区审改办
徐汇区工商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基本要求是:提前服务、一口收件、分送相关、同步审查、综合协调、限时办结。
一、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区工商分局根据申请内容和本区已经确定的并联审批事项,确定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本区并联审批范围的,区工商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申请材料的接收
区工商分局应当在工商注册大厅设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并安排专人,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表》和并联审批部门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区工商分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存根)区工商分局留存。
区工商分局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记录。
3.申请材料的交接
区工商分局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以下简称“《交接签收单》”,连同收取的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一式二联,一联区工商分局留存,一联并联审批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区工商分局与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层级不同的;
(2)因天气、交通等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中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的,由区工商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与区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的申请材料。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申请材料,并在《交接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4.登记申请的受理
4.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2)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应当对区工商分局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审批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3)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同步进行预审。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收到前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预审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预审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将预审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初审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