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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小组制订的《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小组制订的《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1〕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小组制订的《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暂行)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文社文发[2010]49号)、《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确保徐汇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圆满完成,全区公共文化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制

  (一)徐汇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小组,全面统筹指导示范区创建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二)创建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承担起示范区创建各项任务,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具体落实。

  (三)各街道(镇)应按照《徐汇区关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实施规划(2011--2012年)主要任务一览表》和已签订的创建目标责任书,统筹推进街道(镇)的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实行创建工作小组例会和重大事项会商协商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小组例会,协调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创建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示范区创建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一)区财政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切实支持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区财政应单列“文化类”财政科目,保证文化资金使用的独立性,确保文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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