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地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本地区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 对实施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市级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实际得分
|
政策执行
情况
(25分)
| 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考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纳入本区域相关发展规划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选定有实力的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
| 5分
|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占本地区实施企业总数的比重
| |
省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 3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 5分
|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 |
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 4分
|
| |
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 2分
|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每次扣1分
| |
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25分)
|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 7分
|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4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 |
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招牌等醒目位置使用,易于识别
| 6分
|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3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 |
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 7分
|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4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 |
配送中心货物备货充足,货物分区管理规范
| 5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