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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12〕34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各有关医院: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救办〔2012〕3号)、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事〔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职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医院形象和增强医务人员信誉度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各市卫生局应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积极配合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各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关心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互通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职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不断提高我省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医疗服务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各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需要紧急医疗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予以急救。各县(市、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对反复纠缠或者有意挑衅的,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

  2、免费无偿。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就诊,经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偿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医疗机构要积极与市救助站、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及时解决实施救助后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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