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正常缴费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待遇的城镇居民;
(3)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2.以下患者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
(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4)其他自费医疗患者。
(三)规范服务流程。
实施住院病人“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交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确认资格,将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参保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它费用由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四)落实周转金政策,优化医疗费结算程序。
落实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配套措施,为“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提供周转金支持。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申请、拨付周转金;新农合经办机构周转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应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实行年终结算。
继续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医疗费结算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医疗费用拨付到位;新农合经办机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费用结算,并于结算完成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健全诚信信息保障系统。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进程,制定具体办法,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患者信息在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共享,将恶意逃费患者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对恶意逃费患者,计入医疗保险结算网络“黑名单”,在恶意逃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并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问题严重的,积极协调司法机构依法追究。
(六)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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