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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答复格式

  承办单位对交办会上交办的建议提案,务必于当年8月31日前办理并答复完毕。对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会办单位务必于当年5月31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并抄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或市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针对性,不说空话、套话,切忌流于形式。对建议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作出阶段性答复,办理工作有新进展后,再以书面形式函告代表和提案人,并抄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对代表和提案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再作沟通和解释,并重新办理和答复。对办理态度不认真、简单敷衍的答复将予以退回,责令承办单位重新答复。

  承办单位的答复,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按规定格式行文(附件1或附件2),落款应署名本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与公章。要将答复按规定寄送提出建议或提案的代表或委员(涉及联名提出的要寄送联名的各位代表或委员),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附件3)。在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同时,要将答复抄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各一式两份。

  各承办单位在给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的抄件上,须将办理情况按以下分类注明(注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经启动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或留作参考、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四、强化办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要进一步强化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定承办科室、定承办人员、定落实措施、定办结时间、定办理标准和包办理质量的“五定一包”责任制。要结合“治庸问责”活动,实行办理工作追责问责,促进办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已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目标办、督查室将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对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加强督查,切实把平时督查情况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严格考评,并及时予以通报。各承办单位的综合督办部门也要跟踪督办,强力推进,促进工作又好又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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