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为扎实做好我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水平,建立规范、完善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根据《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依据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相关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考试聘任、持证上岗、在职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备案和奖惩制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师资人员培训;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聘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聘任部门颁发聘书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免
第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按照自愿、公开、考试、择优的原则,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