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市及各区县都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教师、班主任培训的重要内容。中小学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中学班主任必须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具备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获得市级以上颁发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逐步形成持证上岗制度。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高校和培训认证机构,全面开展对专兼职教师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活动,并对达到标准要求的教师颁发国家心理咨询师等级证书。今年新学年前,全市培训200名中小学骨干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分期分批培训中小学专兼职教师和班主任,力争到2014年,中小学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都能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50%以上的中小学班主任取得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教师报考国家心理咨询师提供便利和支持。
15.建立督导评估和定期表彰奖励机制。自今年起,市将结合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表彰范围,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活动课教学能手评选范畴,由市教研室牵头,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教学能手,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优质活动课。依托市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验交流会,组织优秀心理健康教育调查报告、论文评选等。
16.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市教育局将依托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开展“幸福学校”建设活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学校围绕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申报子课题立项、实施研究,并按照“幸福学校”建设要求,积极开展幸福学校、幸福课堂建设达标活动,让每一位学生快乐学习、幸福成长,让每一位教师主动发展、幸福从教。各级教研部门要将幸福课堂建设标准纳入学科教学评估标准,突出心理健康教育与学科教学的融合和渗透。
17.落实经费和物质条件保障。各学校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软件和硬件环境。年内,省级规范化学校必须建立、充实、完善心理咨询(辅导)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学生开展个别咨询和辅导。心理咨询(辅导)室的办公用房位置选择要合宜,环境布置符合心理辅导工作特点。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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