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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2〕70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周期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试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二、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挡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三、配套措施

  (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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