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未建立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扣 1.5分;未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扣 1分;没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的,扣 1分;机构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 1分;无专项工作经费的,扣 1分;人员调整后,未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的,扣 1.5分。
②未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的,扣 1.5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未召开的,扣 1分;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 0.5分;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 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 0.5分;未建立报告制度的,扣 0.5分。
③未建立来信来访、举报登记制度的,扣 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 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 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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