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考核内容分解
| 分值
| 扣分细则
| 得分值
|
一、组织机构设置
| 1 、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 ,配备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
| 1.5
| 未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扣 0.5分;专班人员不到位的,扣 0.5分;无工作经费,扣 0.5分。
|
|
2 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有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
| 1
|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 0.5分;没有制定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的,扣 0.5分。
|
3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追究制。
| 1
| 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 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 0.5分。
|
4 、按月、季、年向“控违办”报送控违拆违工作报表。
| 1.5
| 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 0.5分;虚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 0.2分。
|
二、受理举报、投诉
| 1 、建立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制,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
| 3
|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扣 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 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 0.2分。
|
|
2 、及时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和结果。
| 5
| 未及时处理,无处理意见及结果的,出现一次扣 0.5分。
|
三、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 1 、建立辖区内分片日常巡查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片岗位责任人,明确责任。
| 2
| 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扣 1分。
|
|
2 、建立日常街区、片区巡查登记册,记录内容详细真实。
| 2
| 记录本内容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 0.5分;记录缺项发现一次的,扣 0.5分。
|
3 、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制止。
| 16
| 在巡查中未发现违建行为,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巡查或群众上访发现的,一户扣 2分;对强建、抢建、偷建行为制止或处置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增加一层的,一户扣 5分
|
四、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
| 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违法建设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制定月度拆违计划。
| 12
| 未制定计划的,扣 2分;未完成月度拆违任务的,每次扣 2分;工作没有启动的,扣 1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