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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项目

   考核内容分解

   分值

   扣分细则

   得分值

   一、组织机构设置

   1 、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 ,配备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

   1.5

   未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的,扣 0.5分;专班人员不到位的,扣 0.5分;无工作经费,扣 0.5分。

 

   2 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有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

   1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 0.5分;没有制定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年、月计划的,扣 0.5分。

   3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追究制。

   1

   未建立工作责任制的,扣 0.5分;未建立责任追究制的,扣 0.5分。

   4 、按月、季、年向“控违办”报送控违拆违工作报表。

   1.5

   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 0.5分;虚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 0.2分。

   二、受理举报、投诉

   1 、建立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制,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网上、上级转来举报的登记。

   3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扣 0.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 0.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 0.2分。

 

   2 、及时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和结果。

   5

   未及时处理,无处理意见及结果的,出现一次扣 0.5分。

   三、巡查发现违法建设

   1 、建立辖区内分片日常巡查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片岗位责任人,明确责任。

   2

   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扣 1分。

 

   2 、建立日常街区、片区巡查登记册,记录内容详细真实。

   2

   记录本内容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 0.5分;记录缺项发现一次的,扣 0.5分。

   3 、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制止。

   16

   在巡查中未发现违建行为,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巡查或群众上访发现的,一户扣 2分;对强建、抢建、偷建行为制止或处置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增加一层的,一户扣 5分

   四、消化已建成违法建设存量

   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违法建设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制定月度拆违计划。

   12

   未制定计划的,扣 2分;未完成月度拆违任务的,每次扣 2分;工作没有启动的,扣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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