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按规定权限受理,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和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和交易项目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和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区域性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网上记录、公布,将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收取网员费和信息资料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的行业性监管力度。对应进未进、场外交易和其他招投标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委监察、检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投标和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招投标和交易时的要求,有变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中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