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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国资主管部门按照其各自的管理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等的进场进行审查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项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前,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就标的物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评估核准或备案工作,用作指导制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本市进行国有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市级主要纸质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网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确定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对合同进行审核等,并会同国资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场外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行业性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单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额度以上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必须按规定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域性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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