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市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以及公证书等自行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具体包括: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发布公告;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确定拍卖机构,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发售招拍挂文件、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章 产权交易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市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