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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市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以及公证书等自行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具体包括: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发布公告;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确定拍卖机构,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发售招拍挂文件、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章 产权交易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市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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