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项目。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类项目。
(四)产权交易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股份),知识产权,排污权,公共场地场所设施租赁,公共空间资源交易,涉讼国有资产处置权,廉租房租赁,冠名权,其他各种国有产权、使用权的出让交易等。
(五)其他项目。如医疗耗材等,由各交易主体依法实施具体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一)为了便于协调决策工作,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常设办事机构: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工作监督管理,下设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日常交易运行程序操作和现场管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的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监管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统一进中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发布,评标专家统一在中心抽取。
(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管理与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要求和现场管理职能为交易各方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各方依法实施具体交易活动。
(四)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行程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招投标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招投标和交易规则,严格从备案到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的交易操作程序,保证进中心的招投标和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五)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