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使用权利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