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通信保障
各省辖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5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8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修订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 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