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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向省辖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省辖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辖市政府的领导下,省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省辖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向省辖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必要时,省辖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5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政府要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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