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省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政府将请求国务院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灾情报告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