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职业技术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或学校,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雇用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企业用于教育事业并取得合法有效捐赠凭证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
(十一)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