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切实加强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的源头监管。
(十)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等区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