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明确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强化火灾隐患抄告,形成监管合力。建设、城管、旅游、贸易、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并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不断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七)创新消防管理方式。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服务外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积极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消防安全分级管理、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等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