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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条 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时,必须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规范的《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合同》。每次租用旅游车辆都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租用车辆是否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旅游车辆手续;是否有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卡、运营证、足额的保险;驾驶员是否有交通部门审核的驾驶员上岗证;准驾车型是否与所驾车辆匹配等。

  第五十一条 租用的旅游客运车辆应标明驾驶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设备设施齐全,保养完好,有醒目的企业标志。

第七章 旅游合同规范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要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省旅游局、设区市旅游局和扩权县(市)旅游局统一印制的规范的旅游合同。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五条 省旅游局负责《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委托代理专用)的印制,各设区市旅游局负责发放;《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负责印制、发放。没有旅游局的,由上一级旅游局负责印制、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旅游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旅游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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