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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行社包机、专列等大型团队申报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旅游监管部门派遣服务质量监督员对大型团队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旅行社承办各类商务会议活动。对于引进、申办、承办各类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旅行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旅行社设计、研发、推介精品旅游线路,对推介精品线路和研发新线路有成效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和连续三年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定为“五钻级”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五钻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省内、区域、全国乃至境外旅游交易会、展览会时,不收取展览、展位费。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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