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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


  (五)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设置顾客休息处。

  (六)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放置旅游产品介绍、收费价目表、宣传资料等,所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以及淫秽、赌博、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内容。

  第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组织国内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导游。领队和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和导游证。

  第九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承担规定的劳动保障义务。

  第十条 导游员、领队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代理的,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出团前,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旅行社的门市部必须做到与设立社“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价格。

  第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有承包挂靠现象,门市部不得独立经营旅游业务,以自己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签订旅游合同及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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