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
现将《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品质,促进旅行社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旅行社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河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营业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设在方便识别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规范的企业名称、标识或工商部门注册商标。
(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完整、有效且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合。
(四)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悬挂旅行社诚信公约、旅游投诉须知和服务规范等,做到制度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