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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


  (四)强化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营行为,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肉品跨区域流通。

  三、规划目标

  遵循城市“141”发展战略,按照皖政秘〔2008〕84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环保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肉食品消费水平现状,在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7个,且资质等级均应达到A以上等级。其中,东部组团设2个(肥东县店埠镇北、肥东经济开发区各1个),北部组团设2个(庐阳区、长丰县北城各1个),西南组团设3个(经开区2个,肥西县上派镇1个);西部组团、二环以内和滨湖新区均不设置。

  上述设置规划相关城区于今年6月30日前须实施到位,相关县域于今年12月前须实施到位。

  到2013年底,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须进一步压缩屠宰厂(场)数量,且资质等级均要达到AAAA等级以上。

  四、设置要求

  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划、环保、资质、运营条件。

  (一)规划条件

  符合本意见第三条所设的“规划目标”。

  (二)环保条件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有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2、不得建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3、符合《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皖政秘〔2008〕84号)有关环保规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资质条件

  1、保留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A等级以上,纳入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2013年年底前必须达到AAAA等级以上,自宰率达到100%。

  2、新建屠宰厂(场)必须达到AAAA等级以上,纳入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自宰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规划、环保、工商、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财政、监察、公安、国土、建设、信访、应急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意见,特别是有关闭任务的庐阳区、瑶海区和包河区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本区域内屠宰厂(场、点)压缩定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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