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土地调查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对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形成书面材料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成果质量控制)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责任制,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相一致。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成果验收)
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成果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由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最终验收。
区(县)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并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调查成果数据库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对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实行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制定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的制度和标准,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设定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和维护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成果公布)
土地调查成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区(县)政府依次公布。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市的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
区(县)的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成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