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成立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区(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实施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调查政策制定、计划和方案编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土地调查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民政、绿化、水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实施土地调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调查计划,落实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应当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九条 (宣传报道)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调查的意义、程序和要求。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搞好土地调查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调查内容)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十一条 (土地调查的种类)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