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土地调查条例》和《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
第三条 (基本含义)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 (调查目的)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统计、民政、环保、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审议土地调查计划和方案,处理土地调查中涉及的重大事宜。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