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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C级应急预案。
  当万元GDP能耗下降率低于本地区年度节能目标1个百分点以上,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本地区年度节能目标1个百分点以上时,应启动C级应急预案。
  调控内容:建材(水泥、陶瓷)、钢铁(包括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废钢炼钢)企业实施停产30天以上,水泥粉磨生产企业实施停产60天以上;所有冶金(包括铁合金、锻造、铸造)、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停产20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停产20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避峰用电或压减1/2负荷;严格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户外广告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西湖景区除外)。
  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各自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本地区产业特点、企业情况等实际,综合衡量确定实施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及具体调控内容。
  六、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
  (一)启动预案。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自行确定本地区应急预案启动时间和级别。
  (二)实施预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终止预案。当地政府(管委会)视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应急预案终止。
  七、其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
  加强对年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指标月度跟踪检查,其中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出现能耗异常上升或产值能耗超耗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限产、停产整顿等相应应急调控措施。
  对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每月跟踪检查,出现能耗异常上升或产值能耗超耗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限产、停产整顿等相应应急调控措施。
  (二)加强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和应急预案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都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和系统季度、月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和统计分析。各地应按市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确保预案措施的落实和节能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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