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市经委 二○一○年八月三日)
根据当前的节能降耗形势,杭州市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为确保完成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3.7%的目标,加强对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工作指导,特制定实施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和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低碳城市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警预测和阶段性应急调控。
三、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能源过度消耗,实行能源“指标包干、分级负责”、“谁超限谁,差多少、限多少”和“超耗先限、高耗多限”的原则。
(二)以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今年上半年万元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实际下降率与完成年度指标之间相差的节能量作为确定减少用能量的依据。
(三)以建材(水泥、陶瓷)、黑色金属加工、造纸、纺织、热电、化工等高能耗行业为调控重点,与我市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以及迎峰度夏有序用电、冬季抗缺电和天然气有序供应方案相结合。
(四)除实行本指导意见外,相关企业其他时间仍纳入当地错避峰预案实行有序用电。对列入全省高耗能行业有序用电名单的企业,其限产、停产时间应相应叠加,不得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