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经办管理服务。
1.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定经办办法,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体系,承担居民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3.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建设支撑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其他。
1.重复参保的处理。
居民不得同时参加两份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应选择参加其中一份社会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本息、缴费补贴本息分别退还本人和财政。
2.重复领取定期社会养老待遇的处理。
居民不得领取两份以上的定期社会养老待遇。重复领取的,应选择领取一份社会养老待遇;未选择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其在本市享受居民养老金的资格取消,并应退回其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金。
3.骗领、多领养老金的处理。
居民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指纹采集与验证管理。
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居民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提取居民的指纹。养老金领取者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本人的指纹。
养老金领取者每年应提供1次当年的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养老金领取者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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