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细则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以上(二)、(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七、缴费激励和待遇调整机制
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前户籍迁出本市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出。领取养老金后户籍迁出本市的,不再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地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前户籍迁入本市的,其在原户籍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并转入本市,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外地迁入人员,不再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已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2)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