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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对重度残疾人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2.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以上所有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

  市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个人申请在领取养老金前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细则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提前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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