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深府〔201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按年缴费,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份(在1月份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的缴费于次年1月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个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
1.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组建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补贴40元;个人缴费300元,补贴50元;个人缴费400元,补贴60元;个人缴费500元,补贴70元;个人缴费600元,补贴80元;个人缴费700元,补贴90元;个人缴费800元,补贴100元;个人缴费900元,补贴110元;个人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时缴费而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