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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3.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标准。实行适应城市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完善体现差别化供地的地价控制标准,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体系,探索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建立操作规范。

  4.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探索建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开展对各行政辖区、各类功能区、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各行业、不同用地主体的多层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管机制、责任机制。

  5.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探索建立规划控制、收益共享、运作高效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在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基础上,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编制并审批城市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城市更新改造。借鉴城市更新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思路,建立健全土地整理储备政策体系。探索在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建立以存量土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6.创新土地利用调查和规划体系。以国家土地分类标准为基础,探索制定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需求的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分类和调查标准。探索建立市域和功能片区双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在各功能片区设置方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和调整,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组织实施。进一步探索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明确城市用地、工业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耕地等管制的具体措施,作为用地管理的依据。

  7.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流量指标互补的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指标体系。流量指标实行城市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清退挂钩。按照总量控制、远近统筹的方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主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指标,形成年初整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年内自主配置使用、年末评估考核的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管理模式。

  8.改革建设用地审批方式。除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报批外,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在中心城区范围外,已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研究围填海造地与用地管理相衔接的模式和机制,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开展围填海造地,探索创新围填海用地政策和模式,在依法用海的前提下加强供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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