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幸福汕头为目标,以不断改善民生为主线,通过推进住有所居、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措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潮汕滨海特色的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0%左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百人治安和刑事警情数控制在0.3%以内;人均GDP达到6.11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00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9%;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省立绿道网长度达到231公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人均可用淡水资源总量达到326立方米;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达到86平方米;每万元单位GDP能耗控制在0.489吨标准煤以内;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75%;市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4人以内;城市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创建8个名镇、56个名村(每年创建市级名镇2个、市级名村14个);人均教育经费支出达到710元;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数量达到0.08个;万人拥有医生数达到1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