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关于杭州市2010年山海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合办《关于杭州市2010年山海协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杭州市2010年山海协作工作的意见
(市经合办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资源与产业合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山海协作工程,根据省、市关于山海协作工程的要求,结合《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和“杭衢两地开展资源与产业合作协议”,现就我市2010年山海协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总战略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山海协作工程要求,进一步增强推进欠发达地区创业创新、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以资源与产业合作为重点,以项目合作为载体,进一步加大经济合作力度,巩固和发展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合作,促进杭州与山海协作地区经济共同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0年,我市与衢州市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应完成资源与产业合作项目投资额20亿元,其中江干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等7个资源与产业合作责任单位应完成投资额19亿元,其他区、县(市)(除淳安县)应努力完成合作项目1个以上。要切实做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上年度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与衢州市、淳安县在旅游、科技、文化、劳务等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合作与交流,完成10个合作项目。
各区、县(市)要按照市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巩固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百村经济发展促进计划”的通知》(杭山海协作〔2009〕3号)精神,继续做好衢州市、淳安县结对村的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与淳安县的经济合作,全年至少完成10个质量较高的经济合作项目,其中萧山区要完成2个以上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