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推进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四)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执行岗位替补制度,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或及时兑现承诺、处理投诉的;
(八)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或限时办结制,怠慢、冷落、敷衍行政相对人,或拒绝、推诿、拖延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
(九)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的;
(十)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一)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十三)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让其报销费用的;
(十五)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